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西环改字〔2022〕018号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西环改字〔2022〕018号
天津京洛塑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54846870U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经济开发区集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长濑孝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9月21日,西青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汽车配件制造,生产中。生产车间分为一厂和二厂,一厂车间主要生产工艺为注塑、吹塑、粉粹、组装、检验。注塑、吹塑工序有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1套UV光氧+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一厂车间内共建有6台注塑机和4台吹塑机,现场检查时,2台注塑机和2台吹塑机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现场打开该套废气处理设施UV光氧单元,UV光氧单元中共有184组UV灯管,其中91组处于点亮状态,93组处于熄灭状态。你单位的行为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和照片、《天津京洛汽车配件生产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关于对天津京洛塑料有限公司天津京洛汽车配件生产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天津京洛塑料有限公司汽车配件生产线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天津京洛环保设备运转点检记录表、整改情况说明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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