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西环改字〔2022〕019号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西环改字〔2022〕019号
天津众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5751011286
地址:西青区外环线与西青道立交桥以北(杨柳青农场内) 法定代表人:韩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10月24日,西青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检查。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混凝土生产,砂石料场易产生扬尘污染,相应的抑尘措施为密闭料场+水喷淋。你单位配套建设了密闭料场,该密闭料场因故倒塌后至今未重建。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中,砂石料场东南侧有一堆细砂石料露天贮存,经现场测量该堆细砂石料数量约150m³。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和照片、《关于对天津众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天津众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天津众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西营门街环境保护工作办公室情况说明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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