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西环改字〔2022〕012号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西环改字〔2022〕012号
天津市六福针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676239836
地址:西青区辛口镇第六埠村南法定代表人:郭忠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7月29日,西青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于2004年11月在现址投产,主要从事纺织品染整生产,主要生产工艺为:缝头、漂白、水洗、染色、漂洗、整理、脱水、烘干、定幅轧光、开幅定型、包装。定幅车间开幅机生产过程中有染整油烟、颗粒物及少量的VOCS产生,通过收集管道收集后经水喷淋+湿式静电净化装置处理后排放。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定幅车间正在生产中,开幅机东侧废气收集管道底部有烟气排放,肉眼清晰可见,外排至车间内,通过车间顶部开启的天窗及车间东侧设置的排风扇外排外环境。经进一步核实,开幅机东侧废气收集管道底部两处连接处有破损且缝隙明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保持正常使用。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和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停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2年8月20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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