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西环改字〔2022〕021号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西环改字〔2022〕021号
天津市春合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1033827264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农场百川路50号 法定代表人:郭雅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10月31日,西青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体育用品的加工生产,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油、废油桶、UV灯管、废活性炭、含油棉纱等危险废物,已与天津合佳威力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废物处理合同。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危废间内贮存有废油桶、废固化剂等危险废物,经核实,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和视频、《天津市春合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体育产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废物处理合同、天津市危险废物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查询结果截图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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