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西环改字〔2022〕023号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西环改字〔2022〕023号
天津市春合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1033827264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农场百川路50号 法定代表人:郭雅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10月31日,西青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体育用品的加工生产,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油、废油桶、UV灯管、废活性炭、含油棉纱等危险废物,已与天津合佳威力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废物处理合同。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危废间内贮存有废油桶、废固化剂等危险废物,经查阅你单位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你单位自2019年以来贮存的废油桶、废固化剂未按照规定进行转移,贮存时间已超过六个月,且未报经所在地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期限。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和视频、《天津市春合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体育产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废物处理合同、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六个月。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所在地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未经批准贮存危险废物超过六个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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