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西环改字〔2023〕050号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天津市西青区弘印石材经营部(郑志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1MA05XC3C1A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珠江石材城北10米院内北区19-20号
经营者:郑志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0月5日、10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天津市西青区弘印石材经营部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你单位粘接工序有VOCs产生,采用UV光氧+活性炭吸附设备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中。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粘接工序正在生产,配套安装的UV光氧+活性炭吸附设备均未使用,配套风机未开启。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和照片、《天津市西青区弘印石材经营部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晓娜联系电话:27913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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