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西环改字〔2023〕059号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中建钢构天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058719333R
地址:天津西青高端金属制品工业区盛达五支路18号法定代表人:钱焕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1月3日、11月7日、11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根据你单位的环评文件,你单位的自动喷涂生产线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引至“干式过滤+沸石转轮吸附、脱附+RTO蓄热燃烧装置”处理,尾气经1根2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该废气处理设施安装有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设备。你单位于2020年7月27日取得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为91120111058719333R001U。排污许可证中“六、环境管理要求(一)自行监测表12自行监测及记录表”明确要求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时进行手工监测,手工监测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8月10日至10月9日,你单位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设备因故障维修未运行,在此期间你单位自动喷涂生产线正常生产,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进行手工监测。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和照片、《排污许可证》、中建钢构天津有限公司报备说明、中建钢构天津有限公司设备恢复说明、CEMS维修记录表、日常巡检记录表、四车间2023年9月明细表、油漆产线生产记录(2023年8月、9月、10月)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晓娜联系电话:27913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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