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西环改字〔2023〕061号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天津双协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35442862U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京福线与泽杨道交口西侧150米
法定代表人:三浦雅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0月23日、10月25日、10月27日、11月13日、11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的环评文件及排污许可证,你单位电泳涂装工序产生废200L铁桶(危险废物代码:HW49 900-041-49)。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自2023年1月至2023年10月,使用189个上述废200L铁桶盛装你单位产生的沾染废物、污泥等危险废物,向危废处置单位一并进行了转移,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中无废200L铁桶的转移信息,涉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和照片、环评文件、《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废200L铁桶的使用情况说明、危废处置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涂料采购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晓娜联系电话:27913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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