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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西环改字〔2023〕062号

发布日期:2024-01-04 来源: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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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西2023062


天津市盛源洗涤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75TET6A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辛口村泰华路与津静公路交口以东280

法定代表人:张连元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1123日、1129日、1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根据你单位的环评文件,你单位有生产废水产生,配套安装1套污水处理设施,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园区管网排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311230时许,出现电路故障,导致污水处理设施无法运行,未在十二小时内向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和照片、环评文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水污染防治设施因异常情况影响处理效果或者停止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在十二小时内向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水污染防治设施因异常情况影响处理效果或者停止运行,未按照规定报告的;”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晓娜联系电话:27913795

址:西青区杨柳青镇柳霞路3邮政编码:300380



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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