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西环改字〔2024〕006号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天津市禹杰宏业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687710518M
地址:西青区张家窝镇东琉城村南
法定代表人:王忠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3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商业混凝土的生产和销售,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津交运管许可青字120111301427号)。车牌号分别为津CA7502、津C50376、津CB5573、津CB7211、津C33720、津CB7321、津CB5673、津CB6789的合计8辆重型货车属于你单位所有。参考该8辆车的《重型柴油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D10 SCR国Ⅳ/Ⅴ系列柴油机使用与保养说明书》,该8辆车的排气后处理系统为deNOx系统(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系统),该系统通过在排气系统中加装SCR尾气装置使柴油机排放达到国Ⅳ/Ⅴ标准,该系统所用的还原剂为车用尿素溶液。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该8辆车的排气管处加装螺母垫高传感器,以减少尿素喷射量、使用量,降低成本。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机动车所有人擅自改装机动车的污染控制装置。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注册登记证、《重型柴油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D10 SCR国Ⅳ/Ⅴ系列柴油机使用与保养说明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正常使用机动车的污染控制装置和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不得拆除、停用或者擅自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或者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报警的,应当及时维修。”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拆除、停用或者擅自改装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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