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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西环改字〔2024〕048号

发布日期:2024-12-13 来源: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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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西2024048


天津新科成套仪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238808325D

地址: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华一支路2号增1

法定代表人:孙浩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10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根据《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你单位的《天津新科成套仪表有限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你单位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喷涂车间停工。天津市于2024102320时起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于202410298时起终止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1028日,即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期间,你单位喷漆生产线未停工。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和照片、《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202312月调整)》《天津新科成套仪表有限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关于终止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停产、限产等应急措施。”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负有相应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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