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西环改字〔2025〕007号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天津东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72ACF06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赛达工业园盛达一支路21号厂房-6
法定代表人:吴美娜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上级部门反馈的问题线索,我局于2025年3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问题核查。经查,你单位位于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赛达工业园盛达一支路21号厂房-6,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津政规〔2022〕2号)划定的禁用区范围,你单位位于天津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二类禁用区内。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有三辆叉车正在使用,该三辆叉车的发动机额定净功率均为36.8kW。天津市西青区机动车排污检控站的监测人员对上述三台叉车的尾气烟度值进行了现场监测。监测报告显示,你单位使用的三台叉车的尾气烟度值监测结果分别为0.21m-1、4.02m-1、1.73m-1,其中两台叉车的尾气烟度值超过了《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的排放限值。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使用的3台叉车中有2台叉车的排气烟度值超过了《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的排放限值,属于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停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