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西环改字〔2026〕002号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天津脆升升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DLK6NM11
地址: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世纪大道17号A区-1、2车间
法定代表人:蒋睿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问题线索,我局于2025年12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马铃薯加工食品生产。参考你单位的环评文件及排污登记表,你单位薯条油炸工序使用燃气导热油锅炉供热,你单位现建有2台燃气导热油锅炉,均配置低氮燃烧器,产生的燃气废气分别通过两根18m高排气筒P4、P5排放,对应的排放口名称分别为DA004、DA005。现场检查时,你单位薯条油炸生产线正在生产中,1台燃气导热油锅炉正在运行。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受托委派工作人员现场对你单位该台燃气导热油锅炉对应的DA004排放口的废气进行采样,并于2025年12月15日出具监测报告(津西环监查(气)202512006号),检测结果显示,DA004排放口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150mg/m³。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20)规定,新建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为50mg/m³,你单位DA004排放口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150mg/m³,超标2倍,属于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环评文件、排污登记表、监测报告(津西环监查(气)202512006号)、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3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