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西环罚字〔2019〕200号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环罚字〔2019〕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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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工业园5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初亚东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19年12月3日,西青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从事半导体功率芯片制造,生产中。主要生产工艺为双面减薄-扩散前处理-扩散-扩散后处理-喷砂-氧化-光刻-开槽去氧化层(腐蚀)-去胶-玻璃保护(电泳)-玻璃钝化-一次镀镍-烧渗-二次镀镍-中测-划片-检验-封装(外协)-打标。生产中有废水产生,建有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的废水通过市政管网排入大寺污水处理厂。现场检查时,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西青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委托天津众航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你单位总排口对正在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经监测,氟化物排放浓度为25.9㎎/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规定的氟化物20㎎/L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年12月12日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西环听告字〔2019〕19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我局有2019年12月12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西环听告字〔2019〕197号)以及2019年12月17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2019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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