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西环罚字〔2020〕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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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单位2016年开始在现址建设,主要生产环保设备,生产工艺为等离子切割、焊接、组装。焊接及切割过程中有烟尘产生,配套有滤筒式烟尘收集设备,现场检查时,焊接工序生产中,焊接烟尘收集设备未按照规定使用,焊接烟尘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年2月3日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西环听告字〔2020〕01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我局有2020年2月3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西环听告字〔2020〕013号)以及2020年2月5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二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2020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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