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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西环罚字〔2020〕036号

发布日期:2020-04-21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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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19年12月19日,西青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位于中北镇的你单位旭辉御府项目现场检查。经查,该项目2014年开始建设,总占地面积20.39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3.09万平方米,主要工程为87栋住宅楼和1栋公建,2013年12月24日取得环评批复,2017年建设完成交付使用,至今未完成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年116日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西环听告字〔2020〕01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20年1月22日提交了《行政处罚申辩书》并提出了听证申请,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经双方多次沟通,我局于2020年4月3日上午组织召开了案件听证会,你单位提出总体答辩意见如下:“申请人认为贵局于2020年1月16日下发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西环听告字[2020]010号)中拟对申请人以及申请人的工作人员王全中作出的合计35万元的罚款决定并未全面考量本项目客观情况,处罚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故申请人认为贵局不应对申请人及申请人工作人员王全中作出任何罚款决定。”2020年4月3日下午我局案件审议会对该案件进行了重新审议,认为你单位《行政处罚申辩书》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会上提出的总体答辩意见不影响对你单位环境违法事实的认定,但自由裁量权上考虑了你单位积极推动验收工作的事实。

以上事实我局有2020年116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西环听告字〔2020〕010号)、2020年120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以及2020年4月3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案件集体讨论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2020 4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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