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西环罚字〔2020〕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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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0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张家窝镇宁华道13号的天津市第三殡仪馆扩建项目工地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承建的该项目主体工程已完工,正在进行室内装修阶段施工,你单位在主体工程南侧建设了临时生活区,生活区生活污水经下水管道集中汇入厂区南侧污水井。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及时清掏污水井中的生活污水,导致生活污水外溢,流入生活区外的渗坑,造成环境污染。委托检测机构对渗坑中污水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81mg/L)、总磷(0.84mg/L)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规定的标准限值。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年5月29日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西环听告字〔2020〕025号)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关于天津市第三殡仪馆改扩建工程生活区污水外溢情况说明》,针对该《情况说明》,我局于2020年6月3日召开了案件审议会,经案件审议会集体讨论,对你单位提出的未及时对生活区污水坑进行清掏,导致污水坑出现外溢现象的客观原因不予采纳,但综合考虑你单位对整改工作的重视程度及落实情况以及疫情对企业的影响,决定对你单位酌情减免部分罚款,减免罚款金额人民币十万元整。
以上事实我局有2020年5月29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西环听告字〔2020〕025号)、2020年5月29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以及2020年6月3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案件集体讨论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2020年 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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