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西环罚字〔2020〕0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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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大寺镇津港公路西侧梅江灯饰广场南侧20米 法定代表人:何鸣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0年7月3日,西青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于2014年8月在现址经营,从事捷豹和沃尔沃汽车售后服务,经营中。你单位在经营过程中产生废矿物油、废油桶、废油漆桶、废电瓶、废空滤、废机滤等危险废物。现场检查时,存放废空滤、废机滤的铁桶作为危险废物的包装容器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年7月17日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西环听告字〔2020〕03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提交书面《陈述申辩》,申辩如下:“现恳请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根据企业现状,目前遇到的层层困难,酌情给予企业减免一些惩罚,同时作为企业,也已经对自己某些不合法的行为进行了整改(付照片及台账表格)。”。2020年8月5日下午我局案件审议会对该案件进行了重新审议,认为你单位书面《陈述申辩》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对你单位环境违法事实的认定,决定对你单位提出的“减免一些惩罚”的申请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我局有2020年7月17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西环听告字〔2020〕033号)、2020年7月21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以及2020年8月5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案件集体讨论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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