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环罚字〔2021〕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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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成连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西青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夜间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组织车辆及挖掘机进行渣土清运作业。经查,你单位于2021年3月开始承建西青区富力津门湖快充站土木工程业务,因夜间施工噪声引起周边居民多次信访投诉举报,施工点位距离西侧江湾广场8号居民楼约37米,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你单位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手续。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信访投诉举报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6月29日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环罚告字〔2021〕01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我局有2021年6月29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环罚告字〔2021〕012号)以及2021年7月2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三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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