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环罚字〔2022〕014号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环罚字〔2022〕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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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西青汽车工业区(张家窝工业区)泰进道9号 法定代表人:陈兴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2年8月9日,西青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铁件加工及组装,主要生产工艺为下料(切割)、焊接、组装。焊接工艺产生焊接烟尘,焊接烟尘由配套安装在各个工位的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设施收集并进行处理。现场检查时,你单位4个焊接工位正在进行焊接生产,产生焊接烟尘,配套的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设施未使用。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和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8月23日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环罚告字〔2022〕00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我局有2022年8月23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环罚告字〔2022〕006号)以及2022年8月26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三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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