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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环罚字〔2022〕020号

发布日期:2022-12-08 来源: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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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环罚字2022020


大成食品(河北)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3005237354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大柳滩村东【大成万达(天津)有限公司院内】

负责人:孙德宏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西青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核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过程中,发现你单位存在2022年度上半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对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的问题。针对该问题,20221017日,西青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同时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肉鸡孵化业务,正常运营中。你单位的排污许可证中关于自行监测方面规定臭气浓度:1/半年;粪大肠菌群数:1/半年;蛔虫卵:1/半年;总氮:1/季;总磷:1/季。经查阅你单位的自行监测方案、2021-2022年度的检测报告,并结合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查询到的你单位2022年第1季度、2季度的执行报表,你单位2022年上半年未对臭气浓度、粪大肠菌群数、蛔虫卵进行自行监测,2022年第1季度未对总氮和总磷进行自行监测,你单位的行为不符合排污许可证中关于自行监测的规定。

以上事实,我局有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查询结果截图、《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和照片、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方案、检测报告、污水处理运行记录表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1115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环告字〔202201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我局20221115《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环告字〔2022011号)以及20221115《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二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202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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