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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环罚字〔2023〕021号

发布日期:2023-08-01 来源: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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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环罚字2023021


乾丰(天津)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BWYUYF2G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盛达二支路29-7-2 法定代表人:李爱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616日,西青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涂料制造,主要生产工艺为混料、出料、挤出压片、切碎、研磨、筛分等。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有2条挤出生产线正在预热,配套的二级活性炭吸附设施正在运行。你单位于2023129日取得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证书编号为91120111MABWYUYF2G001Q。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副本)》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一栏中,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的记录内容、记录频次、记录形式等予以明确要求。截至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涉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和照片、《排污许可证(副本)》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710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环罚告字〔202301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我局有2023710《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环罚告字〔2023014号)、2023712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综合考虑你单位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经查询近两年内无环境行政处罚记录等情节因素,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五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202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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