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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环罚字〔2023〕016号

发布日期:2023-08-11 来源: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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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环罚字2023016


天津市庚信达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328551295C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水高庄村鸿运道12号 法定代表人:郭丽梅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56日,西青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铝合金电机外壳生产,生产工艺:锯切、扩孔、加热、机加工、焊接、清洗等。超声波清洗工序产生废水,配套建有废水处理设施。现场检查时,你单位超声波清洗工序正在生产中,废水处理设施因故障未运行,未在十二小时内向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和照片、天津市庚信达铝业有限公司庚信达铝合金型材加工生产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关于对天津市庚信达铝业有限公司庚信达铝合金型材加工生产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天津市庚信达铝业有限公司庚信达铝合金型材加工生产线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厂区监控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615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环罚告字〔202301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我局有2023615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环罚告字〔2023010号)、2023620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综合考虑你单位废水产生量有限、经查询近两年内无环境行政处罚记录等情节因素,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二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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