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预报:

西青区气象台202451007时发布:今天白天晴转阴有雷阵雨伴短时大风,西南风转西北风4-5级阵风7;今天夜间晴间多云,西北风5-6级阵风8级转3-4;气温:31℃至18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环罚字〔2023〕026号

发布日期:2023-09-21 来源: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字号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字2023026


广电计量检测(天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0640144799

地址: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G1-3

法定代表人:欧楚勤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3529日,西青区生态环境局接到生态环境部信访举报件,反映你单位存在检测数据弄虚作假问题,西青区生态环境局就此案件线索分别于202368日、2023619日进行了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332日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主要从事环境检测服务。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3310日对***有限公司开展的车间界非甲烷总烃采样测试,其《采样原始记录》显示:第一次检测时间为2023310950分,最后一次检测时间为20233101420分。采样人为你单位工作人员***、***。

执法人员调取的***有限公司的监控视频显示:1.你单位工作人员***2023310956进入***有限公司,1138分离开该公司;2.你单位工作人员***当日未到采样现场(即采样点位)开展采样。

《采样原始记录》上记录的检测时间与监控视频显示的时间不符,你单位工作人员***确认其修改了便携式非甲烷总烃分析仪的时间设置,属于伪造监测时间。你单位工作人员***未参与采样,却在《采样原始记录》上签名,属于伪造采样人员签名。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伪造监测时间、签名的行为,属于伪造监测数据。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和照片、《检测报告》(报告编号***)、《采样原始记录》、上岗证、***有限公司的监控视频及外来人员出入登记表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627日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西环听告字〔202301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申请听证。我局于2023627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3627日向我局提交《关于“***”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现场监测的说明》,于2023630日(邮寄寄出日期)向我局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及《行政处罚听证会申请书》,我局于2023727日组织召开听证会。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本案中天津广电计量不构成“伪造监测数据”;2.按照应适用之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和政策,就本案中天津广电计量人员的不规范行为或者违法行为,不应或者不宜对天津广电计量科以罚款之行政处罚;3.西青局拟对天津广电计量作出的罚款金额人民币十五万元,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据;4.天津广电计量愿意吸取本案教训,加强对业务人员的教育培训,进一步落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预防和纠正在环境监测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防止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西环听告字〔2023010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3627日向我局提交的《关于“***”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现场监测的说明》,你单位于2023630日(邮寄寄出日期)向我局提交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及《行政处罚听证会申请书》,《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西环听通字〔2023004号)及其送达回证,《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1.根据听证笔录及你单位提交的听证代理意见,你单位确认***在检测时人为设定仪器的检测时间,导致检测结果打印条中的检测时间与实际的自然时间不一致;***未进入厂内采样,却在厂内车间界《采样原始记录》采样人一栏与***共同签字。

2.你单位为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为经过你单位教育培训合格后持有从事检测工作上岗证的工作人员,为***有限公司提供车间界非甲烷总烃采样测试属于经你单位授权、同意的职务行为。在本案中***在采样时人为修改便携式非甲烷总烃分析仪的时间设置,***没有实际参与现场采样却在《采样原始记录》上伪造采样人员签名的行为表现证明主观上具有违法故意。你单位作为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轻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附件《常用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序号26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十五万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3914

5/            5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备案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1201110001 津ICP备12005437号-1  津公网安备 12011102000289号

地址: 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府前街2号  邮编: 300380 联系我们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27392579  邮箱: xiqingxxgk@126.com

wzalogo_06.png

主办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备案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1201110001 津ICP备12005437号-1

津公网安备 12011102000289号

地址: 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府前街2号

邮编: 300380 联系我们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27392579

邮箱: xiqingxxgk@126.com

wzalogo_06.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