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环罚字〔2023〕028号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凯星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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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西青高端金属制品工业区盛达一支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刘景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8月15日、8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天津凯星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低效治理设施提升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你单位烘干成型工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经水喷淋+UV光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中。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9组UV灯管中,有2组不亮;
2、活性炭箱中未装填活性炭。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和照片、《天津凯星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低效治理设施提升改造工程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9月7日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环罚告字〔2023〕01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3年9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环罚告字〔2023〕018号)及《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综合考虑你单位已完成整改、经查询近两年内无环境行政处罚记录等情节因素,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三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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