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环罚字〔2023〕029号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市金昇达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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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肖俊田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10月8日、10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天津市金昇达科技有限公司金属制品加工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单位冷镦工序产生的油雾经集气管道收集后通过油烟净化设备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冷镦工序正在生产中。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正在生产的10台冷镦机的油雾收集管道断开,生产过程中有肉眼可见油雾产生。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和照片、《天津市金昇达科技有限公司金属制品加工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10月13日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环罚告字〔2023〕02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3年10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3年10月17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 立即整改加固所有设备管道螺丝,对大门口加派员工进行及时关闭,并对此涉事员工进行批评教育并与辞退。
2.立即开展环保整改会议,落实个人责任制。
3.近几年,受疫情及市场环境等因素影响,经营困难,希望酌情减免经济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环罚告字〔2023〕021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及自由裁量的结果,我局决定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综合考虑经查询你单位近两年内无环境行政处罚记录的情节因素,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四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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