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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环罚字〔2023〕031号

发布日期:2023-11-17 来源: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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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字2023031


天津市西青区弘印石材经营部(郑志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1MA05XC3C1A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珠江石材城北10米院内北区19-20

经营者郑志明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105日、10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天津市西青区弘印石材经营部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你单位粘接工序有VOCs产生,采用UV光氧+活性炭吸附设备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中。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粘接工序正在生产,配套安装的UV光氧+活性炭吸附设备均未使用,配套风机未开启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和照片、《天津市西青区弘印石材经营部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1019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西告字202301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我局于20231026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3111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申请酌情减免罚款。具体理由:1.积极配合检查2.积极整改3.个人经营,生产规模较小,经营十分困难,罚款将严重影响到正常经营;4.目前资金短缺,无力承担罚款。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西告字2023011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说明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鉴于你单位积极整改,决定部分采纳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在拟处罚款三万元的基础上减免一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综合考虑你单位积极整改、经查询你单位近两年内无环境行政处罚记录等情节因素,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二万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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