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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环罚字〔2023〕032号

发布日期:2023-12-12 来源: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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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字2023032


天津华能杨柳青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103069465F

地址:西青区西青道246

法定代表人:李丹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817日、96日、97日、9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属于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你单位5#6#7#8#燃煤发电供热机组脱硫出口安装有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以下简称:CEMS),于2009年进行了调试检测,于2010713日通过验收。之后,你单位更换了5#6#7#8#燃煤发电供热机组脱硫出口CEMS中的颗粒物分析仪。更换颗粒物分析仪后,你单位于2022年对5#燃煤发电供热机组脱硫出口CEMS进行了再次调试检测及验收,未对6#7#8#燃煤发电供热机组脱硫出口CEMS进行再次调试检测及验收。2023817日现场检查时,5#6#7#8#燃煤发电供热机组正在运行,产生的废气正在排放,现场对5#6#7#8#燃煤发电供热机组脱硫出口CEMS进行检查。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6#7#8#燃煤发电供热机组脱硫出口CEMS更换颗粒物分析仪后未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的规定进行再次调试检测及验收,CEMS显示的颗粒物浓度值不是标准状态下的干基值,不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8102018)的规定,属于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排污许可证》、5#6#7#8#燃煤发电供热机组脱硫出口CEMS调试检测报告(2009年)、《关于天津华能杨柳青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在线监测设备验收的批复》(2010713日)、5号机组脱硫出口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安装调试及试运行报告(20227月)、5号机组脱硫出口自动监测系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20228月)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1018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告字202301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31020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31024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申请不予行政处罚。具体理由:1.无主观故意,一直按照规定落实比对监测,颗粒物浓度校验准确度符合规范要求2.未造成危害后果,监测数据真实准确,颗粒物排放浓度低于标准排放浓度限值3.现场检查后立即着手推进整改工作,计划20231130日前完成。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环罚告字2023019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说明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1你单位4CEMS中的1套做了调试验收,说明你单位明知应调试验收,但却未对另3CEMS进行调试验收,该行为表现证明主观上具有违法故意;2、你单位自20152017年分别更换CEMS的颗粒物分析仪后,至20238月现场检查时,一直未对另3CEMS进行调试验收,另3CEMS的监测数据不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8102018)规定,持续时间较长;3、截至20231130日,你单位未完成整改,已超过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中的计划完成时间。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综合考虑你单位正在落实整改计划、经查询你单位近两年内无环境行政处罚记录等情节因素,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五万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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