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环罚字〔2023〕033号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朗兴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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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世纪大道1号天意工业园7号增1号
法定代表人:孙子元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天津市于2023年10月27日18时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我局于2023年10月30日、10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根据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评批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你单位挤出工序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经UV光氧+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期间,2023年10月30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有2台挤出机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UV光氧单元电控开关指示灯处于熄灭状态、引风机未运行。2023年10月31日再次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单位2台挤出机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引风机处于运行状态,UV光氧单元电控开关指示灯处于熄灭状态。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和照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评批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关于终止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11月23日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环罚告字〔2023〕02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3年11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环罚告字〔2023〕027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附件《常用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序号42之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发生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期间、经查询你单位近两年内无环境行政处罚记录等情节因素,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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