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环罚字〔2023〕034号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市津浩石材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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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梨园头村(天津市梨园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院内大库5号)
法定代表人:王定胜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10月9日、10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提供的《天津市梨园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并经你单位确认,你单位打磨石材过程中产生粉尘,经水帘+集气罩处理,水帘对粉尘进行收集处理,集气罩将水帘未收集的粉尘收集后,通过管道再次排入水帘内进行处理。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进行打磨作业,产生粉尘,配套的集气罩因损坏搁置一旁。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和照片、《天津市梨园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11月8日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环罚告字〔2023〕02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3年11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3年11月14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申请免除或减轻处罚。具体理由:1.工厂经营困难,一直处于半停工状态,使得疏忽了对员工的培训和指导,出现违法行为;2.发现问题后,停下了打磨生产,加强对员工的培训,联系维修单位,于10月15日维修好设备后再开展生产;3.经营困难,生活艰难,无力支付罚款。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环罚告字〔2023〕023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说明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鉴于你单位积极整改,决定部分采纳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在拟处罚款三万元的基础上减免一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综合考虑你单位积极整改、经查询你单位近两年内无环境行政处罚记录等情节因素,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二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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