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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环罚字〔2023〕038号

发布日期:2024-01-04 来源: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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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字2023038


天津佰力喜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6906839443

地址:天津市西青中北工业园(南园)红运路15

法定代表人:邵振华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108日、109日、1013日、10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天津佰力喜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动物药物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你单位生产过程中有废水、废气产生,废水自行监测频次为1/季度、废气自行监测频次为1/半年。你单位自20221月至20239月期间未停产。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022年第123季度及2023年第123季度未对产生的废水开展自行监测,2022年上半年及2023年上半年未对产生的废气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和照片天津佰力喜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动物药物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20221月至20239电费统计表、2022-2023年销售明细、信用信息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1122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告字202302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31124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环罚告字2023022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及《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综合考虑经查询你单位近两年内无环境行政处罚记录的情节因素,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四万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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