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环罚字〔2023〕039号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建钢构天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058719333R
地址:天津西青高端金属制品工业区盛达五支路18号法定代表人:钱焕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11月3日、11月7日、11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根据你单位的环评文件,你单位的自动喷涂生产线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引至“干式过滤+沸石转轮吸附、脱附+RTO蓄热燃烧装置”处理,尾气经1根2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该废气处理设施安装有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设备。你单位于2020年7月27日取得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为91120111058719333R001U。排污许可证中“六、环境管理要求(一)自行监测表12自行监测及记录表”明确要求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时进行手工监测,手工监测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8月10日至10月9日,你单位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设备因故障维修未运行,在此期间你单位自动喷涂生产线正常生产,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进行手工监测。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和照片、《排污许可证》、中建钢构天津有限公司报备说明、中建钢构天津有限公司设备恢复说明、CEMS维修记录表、日常巡检记录表、四车间2023年9月明细表、油漆产线生产记录(2023年8月、9月、10月)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11月29日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环罚告字〔2023〕02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3年12月5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环罚告字〔2023〕029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综合考虑你单位未开展手工监测时间长达60天,经查询你单位近两年内无环境行政处罚记录等情节因素,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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