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环罚字〔2024〕001号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市汇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59871228X8
地址:西青区精武镇潘楼村北(和平环卫车队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立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12月6日、12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根据《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你单位的《天津市汇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你单位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天津市于2023年12月3日12时启动重污染天气Ⅲ级应急响应,于2023年12月6日10时终止重污染天气Ⅲ级应急响应。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2023年12月5日,即重污染天气Ⅲ级应急响应期间,你单位存在使用国四排放阶段重型载货车辆进行运输的行为。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和照片、《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天津市移动源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用车大户清单》《天津市移动源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货车白名单》《天津市汇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车辆行驶证、重型柴油车排放阶段查询平台查询结果截图、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关于终止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1月16日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环罚告字〔2024〕0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年1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环罚告字〔2024〕001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附件《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序号46之规定,综合考虑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Ⅲ级应急响应期间,使用了5辆国四排放阶段重型载货车辆进行运输,且心存侥幸,存在主观故意,经查询你单位近两年内无环境行政处罚记录等情节因素,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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