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环罚字〔2024〕002号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电装空调管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548475236
地址: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六支路23号
法定代表人:齐田利弘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12月12日、12月14日、12月15日、12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的《天津电装空调管路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及附属用房(六支路23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单位涂胶工序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经“集气装置+喷淋塔+干式过滤棉过滤+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通过1根17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涂胶工序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1年产生量为1.1702吨。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12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涂胶工序正在生产。执法人员对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查时发现如下问题:
1、风机正在运行,共安装4根皮带,其中2根皮带完全断开,影响风机转速;
2、UV光氧灯箱后端的2块过滤棉破损且脱落;
3、UV光氧灯箱的3个空气电源开关均处于关闭状态,共有112组灯管,均未点亮;
4、活性炭箱一共安装16个活性炭抽屉,随机打开2个活性炭抽屉,里面的蜂窝状活性炭全部吸水受潮,有滴水现象。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和照片、《天津电装空调管路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及附属用房(六支路23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关于对天津电装空调管路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及附属用房(六支路23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天津电装空调管路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及附属用房(六支路23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日常点检表、活性炭更换发票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1月26日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环罚告字〔2024〕00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年2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环罚告字〔2024〕002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附件《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序号49之规定,综合考虑你单位近两年内无环境行政处罚记录的情节因素,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六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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