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环罚字〔2024〕006号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摩天众创(天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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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东丽区东丽开发区一纬路24号东谷园2号楼2层-3层
法定代表人:马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3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经查,你单位已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10200340039),属于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参考天津华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与天津腾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书》,天津华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书》《环境检测采样委托协议》及你单位向天津华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MTHJ234601),你单位实际对天津腾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硫酸雾污染物环境监测服务。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3年12月27日对天津腾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排气筒开展硫酸雾污染物监测。经执法人员调取天津腾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监控录像,发现你单位检测人员当日未携带自动烟尘(气)测试仪测量流速、烟气温度等基础数据,虽携带了采样枪,但采样时采样枪未串联吸收瓶、也未与空瓶及干燥器连接,你单位未实际采样,于2024年1月4日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MTHJ234601)。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固定污染源废气硫酸雾的测定离子色谱法》(HJ 544-2016)8.1的相关要求,同时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伪造监测数据。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华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与天津腾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书》、天津华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书》《环境检测采样委托协议》、你单位向天津华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MTHJ234601)、天津腾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监控录像、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4月8日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环罚告字〔2024〕00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年4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环罚告字〔2024〕004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附件《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序号34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十一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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