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环罚字〔2024〕017号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科(天津)检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69GH03W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华明大道21号院内一车间5-1室
法定代表人:白东星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6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经查,你单位已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190212050036),属于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参考天津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天津众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环评变更及环境保护验收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天津众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签订的《天津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锅炉验收检测技术服务合同》及你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共三份,报告编号:JBHK-20240514-04-Q、JBHK-20240514-04-S、JBHK-20240514-04-V),你单位对天津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服务(检测类别:废气、水和废水、噪声),出具的前述三份《检测报告》上的采样和监测频次均为2024年5月14日、2024年5月15日两天。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经调取天津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监控录像及访客管理系统,查明你单位仅于2024年5月14日白天对天津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废气、废水采样及噪声监测,2024年5月15日未对天津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废气、废水采样,2024年5月14日夜间及2024年5月15日未对天津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噪声监测,便出具了包含2024年5月14日夜间噪声监测结果及2024年5月15日废气、废水、噪声监测结果的《检测报告》(共三份,报告编号:JBHK-20240514-04-Q、JBHK-20240514-04-S、JBHK-20240514-04-V)。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20)中的5.1.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中的6.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中的6.3.4等相关要求,同时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属于伪造监测数据。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天津众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环评变更及环境保护验收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天津众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签订的《天津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锅炉验收检测技术服务合同》,《检测报告》,原始采样记录,天津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监控录像及访客管理系统截图、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7月18日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西环听告字〔2024〕00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我局于2024年7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西环听告字〔2024〕002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附件《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序号34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二十二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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