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环罚字〔2025〕009号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普菱仓储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5987442817
地址: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源道11号
法定代表人:蔡晨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根据上级部门反馈的问题线索,2025年3月18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问题核查。经查,你单位是普洛斯天津普菱物流园的运营管理方,根据你单位的《天津普菱仓储服务有限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及“一厂一策”公示牌,你单位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前述措施具体指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期间,不得有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出普洛斯天津普菱物流园进行运输。天津市于2025年3月7日0时起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于2025年3月11日24时起终止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2025年3月10日,即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期间,车牌号津AZ9513、车牌号津C17655的两辆国四重型载货车辆曾进出普洛斯天津普菱物流园进行货物运输。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和照片、《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天津普菱仓储服务有限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重型柴油车排放阶段查询平台查询结果截图、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关于终止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5年5月6日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环罚告字〔2025〕00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5年5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5年5月15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普菱物流园项目]环保应急响应期间违规事件处罚主体变更的申请说明》及《劳务服务协议》。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申请对本次处罚更换主体:
1、权责划分依据:根据你单位与海阔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条款约定“乙方作为园区全权管理方,负责包括环保应急响应期间车辆管控、日常巡查等全部运营职责,因管理失职导致的行政处罚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事件经过: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期间,你单位即刻通知乙方对园区执行环保局规定(乙方人员同步在政府管理群内也得到通知并回复执行),并要求乙方临时加派8名执勤人员,对园区入园车辆进行管控,且组织执勤人员对环保重污染天气管控期间工作的相关培训。园区车辆准入权限、道闸系统及现场管控均由乙方直接操作,违规车辆入园系因乙方未严格执行应急管控要求所致。
3、你单位深刻认识到存在纰漏,日后会加强对乙方管理运营园区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也同步协调使用智能化设备对重污染天气管控的推进,杜绝再次发生此类情况。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环罚告字〔2025〕003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关于[普菱物流园项目]环保应急响应期间违规事件处罚主体变更的申请说明》及《劳务服务协议》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1、普洛斯天津普菱物流园归属于你单位,你单位是普洛斯天津普菱物流园的运营管理方,《天津普菱仓储服务有限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及“一厂一策”公示牌均显示你单位是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责任主体。第三方接受你单位的委托对普洛斯天津普菱物流园进行管理,属于民事约定,并不能免除你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主体责任。
2、你单位提交的证据材料无法体现在《劳务服务协议》履行过程中你单位充分尽到了对第三方的监督、管理义务。且,在2025年3月18日的调查询问笔录中,你单位明确陈述“现场人员对车辆国标识别技能欠缺,未受过正规的系统培训……车辆基数大、门岗人员年龄较大对智能查询技能能力薄弱……”,结合本案的违法事实,综合证明你单位存在管理纰漏。
综上,本案不存在更换被处罚主体的可能,你单位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你单位没有主观过错。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参照《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附件《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序号46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6月3日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