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环罚字〔2025〕010号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延生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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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98号26号楼1-201
法定代表人:潘洪革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根据上级部门反馈的问题线索,我局于2025年4月7日对位于西青区张家窝镇的天开高教科创园西青园基础设施配套项目汇才道(富和路-柳静路)工程项目进行问题核查。经查,中冶建工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总包方,其将该项目的排水、电力排管、通信管道工程专业分包给天津市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签订了《钢板桩、支撑租赁合同》,你单位包揽了前述项目排水工程的打桩作业,打桩人员和机械均由你单位提供。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津政规〔2022〕2号)划定的禁用区范围,前述项目位于天津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一类禁用区内。经查,你单位于2025年4月7日在该项目工地上使用了一台国II排放阶段的挖掘机进行打桩施工作业。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天津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一类禁用区内使用国II排放阶段的挖掘机,属于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钢板桩、支撑租赁合同》、挖掘机铭牌、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5年5月22日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环罚告字〔2025〕00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5年5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环罚告字〔2025〕005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参照《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附件《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序号18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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