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环罚字〔2025〕016号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建钢构天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058719333R
地址:天津西青高端金属制品工业区盛达五支路18号法定代表人:邓秀岩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根据问题线索,我局于2025年6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问题核查。参考你单位的《中建钢构涂装生产线及废气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对应的批复、验收文件,你单位设有一条全封闭自动涂装流水线及两座伸缩式喷漆间,其中,自动涂装流水线用于现有工程大部分工件的涂装,两座伸缩式喷漆间一用一备,主要用于部分小件工件及异形件的涂装工作。调漆、喷漆和晾干工序均应在全封闭自动涂装流水线或伸缩式喷漆间内进行,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经相应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你单位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年产生量约70.6吨。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6月13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3号厂房内放置有喷完漆的钢构件,正在自然晾干,你单位未在全封闭自动涂装流水线或伸缩式喷漆间内晾干喷完漆的部件,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且3号厂房的大门和部分窗户敞开,晾干工序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环评、批复、验收、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5年7月8日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环罚告字〔2025〕01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5年7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环罚告字〔2025〕010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附件《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序号49之规定,综合考虑你单位近两年存在一次环境行政处罚记录的情节因素,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十九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7月30日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