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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决定书津西环封字[2018]004号天津市同兴金

发布日期:2018-09-05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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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西青区环境保护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津西环封字[2018]004

天津市同兴金属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600750817N

地址:天津中北工业园区三星路                 法定代表人:赵宝桐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8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正常生产中,你单位1997年注册生产,主要从事金属桶生产、印刷,主要工艺印刷、加热烘干、制桶,现场检查时发现印铁车间外排水井附近有废机油倾倒痕迹,造成污染。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西青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等资料为证。

二、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产生污染的生产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三、处罚决定

你单位产生污染的生产设备自2018815日至2018914日,以就地查封的方式,存放于你单位。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环境保护局

20188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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