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西环罚字[2018]123号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西青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环罚字[2018]123号
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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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新北路3199号 法定代表人:程志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18年11月25日天津市西青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承建的西青区张家窝镇南站科技商务区综合管廊一期工程二标段进行现场检查。北京尧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监测人员对你单位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烟度值进行现场监测,型号为CLG856的柳工牌装载机的烟度值为1.96,型号为SH350HD-3B的住友牌挖掘机的烟度值为5.37,型号为SD16TL的山推牌推土机的烟度值为3.19,均超出天津市地方标准DB12/588-2015《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械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规定1.61的排放限值。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西青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8年12月14日以《天津市西青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西环听告字[2018]13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西青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西环听告字[2018]139号)以及2018年12月18日《天津市西青区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五千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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