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西环改字[2019]047号天津市西青区银座酒家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西环改字[2019]047号
天津市西青区银座酒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1103842163P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外环线12号桥以北俊城浅水湾旁 法定代表人:王锡银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6月17日,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2008年开始营业,从事正餐服务,有6个灶台,使用天然气加热,炒菜油烟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
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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