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西环改字〔2019〕052号天津市鑫泽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西环改字〔2019〕052号
天津市鑫泽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088489540H
地址:西青区王稳庄镇东台子村 法定代表人:陈学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6月22日西青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正常生产中。你单位2005年开始在现址生产,主要产品为次氯酸钙和次氯酸钠,主要生产工艺为配浆、氯化、离心、干燥。有一台3蒸吨生物质燃料导热锅炉现场使用中,配有布袋除尘器和水喷淋塔处理设施,锅炉改燃项目于2016年11月11日通过西青区审批局批复(津西审环许可表【2016】127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未办理。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于2019年9月27日之前完成生物质燃料锅炉验收工作。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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