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西环罚字〔2019〕053号际华三五二二装具饰品有限公司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环罚字〔2019〕053号
际华三五二二装具饰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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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南开区三纬路72号(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王为夏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19年6月3日,西青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位于西青区张家窝镇安福道3号的厂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从事织唛刺绣缝纫产品、铝制水壶及不锈钢制水杯、减速机轴等产品制造,生产中。2014年2月办理《际华天津新能源产业基地(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14年3月14日取得审批意见,文号为津环保许可函〔2014〕21号;目前未办理验收手续。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年6月21日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西环听告字〔2019〕04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6月21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西环听告字〔2019〕046号)以及2019年6月25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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