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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西环改字[2019]076号天津市丰瑞鑫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9-08-06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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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西环改字[2019]076

天津市丰瑞鑫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328638956L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大稍直口村                     法定代表人:梁利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719日市生态环境局督查组到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常营业,主营汽车维修,于20187月搬迁至现址开始营业,喷漆房正在使用烟囱冒白烟,喷漆房无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喷漆异味严重。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2019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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