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西环改字〔2019〕089号天津市西青区华威石材经营部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西环改字〔2019〕089号
天津市西青区华威石材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1MA0634LH2J
地址:西青区大寺镇北里八口村南津港高速与梨双路交口 法定代表人:傅建设
西侧300米三区10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7月25日,西青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于2015年9月在现址建成投产,主要从事大理石石材加工,生产中。未办理环评验收手续。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于2019年11月7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2019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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