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西环罚字〔2019〕065号天津市汇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环罚字〔2019〕065号
天津市汇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5594999731
地址:南开区金平路10号5号厂房2楼201 法定代表人:张向东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19年6月24日西青区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承建的才智道(赛达大道至西大洼)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工程位于西青区张家窝镇万科翡翠大道项目北侧,地铁三号线南侧。检测人员对你单位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烟度值进行现场检测,型号为TS160E的移山牌推土机(机号250070)、TS160E的移山牌推土机(机号251652)的烟度值分别为4.06 m-1、3.52 m-1,超出国家标准《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1.61 m-1的排放限值。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年7月10日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西环听告字〔2019〕06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7月10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西环听告字〔2019〕069号)以及2019年7月12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五千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201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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