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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西环改字〔2019〕092号三友(天津)高分子技术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9-08-16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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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西环改字〔2019092

三友(天津)高分子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00581013E

地址: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九支路5                 法定代表人:徐桥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86日,西青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于20195月在现址建厂,从事汽车用胶黏剂制造。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停产中,生产设备已建成,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核实,你单位投资额为人民币1208409.76元。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为凭。

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停止建设。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对你单位改违法情况进行监督。

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位如对不服收到书之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2019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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