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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西环改字[2019]091号天津市西青区一二三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9-08-16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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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西环改字[2019]091

天津市西青区一二三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6DYYY0Y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西青道南方客栈院内1                法定代表人:牛农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8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你单位主营业务为汽车维修服务,主要工艺为汽车清洗、喷漆钣金。你单位20194月在现址开始经营,现场检查时未生产,未办理环保相关手续,现场喷漆房已建成,尚未取得环评批复。目前你单位实际投资额为4.2万元。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停止建设。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20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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