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西环改字〔2019〕085号天津市北辰区邵伯勇建筑工程队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西环改字〔2019〕085号
天津市北辰区邵伯勇建筑工程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06CMR18E
地址: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青光村津霸公路支线南 法定代表人:邵伯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7月16日西青区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承建的德天电力设备制造生产线临时办公区、居住区搭建工程进行检查。工程位于西青区精武镇慧明道以南,学府东路以西。检测人员对你单位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烟度值进行现场检测,型号为ZL926B的明宇牌装载机(出厂编号16010372A)的烟度值为1.61 m-1,超出国家标准《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0.80 m-1的排放限值。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2019年8月8日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